天津市证券业协会章程 ---- |
发布时间:2017-08-18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天津市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TIANJIN 缩写SAT。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天津市(以下简称“本市”)证券行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党的建设;在坚持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本市证券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监管部门与会员单位间的桥梁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为投资者服务;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本市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协会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38号金融广场大厦B座8层。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协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协会健康发展。 第八条 协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协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协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监督会员合法经营。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监督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管理。 (二)实行行业自律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政策,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行业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积极争取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 (四)促进行业创新发展。顺应行业发展趋势,通过多种形式探讨行业创新发展模式,开展广泛的业务交流,鼓励会员创新发展。 (五)检查监督会员行为。检查会员经营管理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协会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就会员的其它违法、违纪问题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六)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评价,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实行持续的诚信管理。 (七)承担投资者保护职责。推动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普及证券投资知识,督促会员单位切实履行投资者教育与保护义务。探索建立投资者保护工作机制,健全投资者保护工作制度。 (八)调解相关主体纠纷。调解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努力为会员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 (九)对外协作专业培训。代表本行业开展对外联络,促进对内对外交流与合作,沟通、协调证券行业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的关系,组织开展证券市场的理论研究与业务创新工作,组织有关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开展或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开展证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证券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证券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及其他证券类经济组织; (二)会员诚信经营,社会信用及行业信誉记录良好; (三)承认并拥护协会章程; (四)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向协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损害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对协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六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监事、会长兼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协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推举会长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副会长与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注销和更名事宜;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协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协会有关规章,财务预、决算; (十二)决定表彰、奖励对证券业和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及从业人员;处分或建议会员大会处分违反协会章程或规则的会员及从业人员,或建议有关部门就会员的其他违法、违纪问题予以处罚; (十三)会员大会授权理事会负责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合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二)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 (一)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二)常务理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可以由会长提议召开,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 2 届。 第三十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协会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理事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理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 2/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联名理事应为已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理事)。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 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协会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理事会决议签署。协会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及其他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对外处理重要事项,参与重大活动; (四)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的开展,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内部办事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部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聘用协会内部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六)须由秘书长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秘书处。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监事3人,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协会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三)决定和罢免监事长; (四)审查协会财务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协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协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公信力。 第四十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费自行筹措和运用,不得对外借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协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服务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协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协会财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天津证监局审查并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 第五十一条 协会新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天津证监局审查同意,报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天津证监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天津证监局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经天津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天津证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7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